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8000号
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苏南商贸城综合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