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7774号
申请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7408-4,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住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