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久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免。******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