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龙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众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龙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众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兴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省龙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众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5)苏0703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龙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703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争议实质为“返还保证金”,原审法院对案由的认定与争议核心不符,导致管辖规则适用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情形包括工程施工、质量争议、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等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争议,本质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双方虽签订《内部目标责任书》,但众腾公司未实际进场施工,合同未进入履行阶段。众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基础属于合同订立后未履行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无实质关联。原审法院仅以合同名称为内部目标责任书即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合争议实质审查,属于对案件性质的根本性误判。2.即使本案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未实际履行时也不满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施工质量、价款结算等与不动产直接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需由不动产所在法院统一管辖,以确保裁判标准一致。但上述规则适用前提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只有合同实际履行,才会产生与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权利义务争议。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未就工程施工产生任何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仅围绕保证金,与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无实质联系,此时强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管辖规则服务于实体争议解决的立法目的。3.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连云港市连云区××工业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众腾公司主张龙场公司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区承接工程,双方签订《内部目标责任书》,约定龙场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交由众腾公司施工,但龙场公司在收取保证金后未安排众腾公司进场施工,故要求龙场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据此,本案实质系众腾公司与龙场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因案涉工程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龙场公司虽以案涉协议并未履行为由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案涉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众腾公司与龙场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上述规定亦未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未实际履行产生的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等情形,故本院对龙场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上诉人龙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