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和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5民催19号
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黑香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由中国银行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622497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金额为500000元、付款人为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和建设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陈麒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