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盱商初字第0688号
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