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8564号
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696998。
法定代表人:蒋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
法定代表人:王奇。
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
法定代表人:王齐。
被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会信用代码11321323MB04284617。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项目款30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0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项目款30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戈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