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

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856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696998。
法定代表人:蒋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据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苏1323民初8564号民事裁定,查封江苏昌润承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回购款30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复议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尚未经审计,工程款结算价及是否尚欠工程款未明确,即使尚欠工程款亦未到履行期限。截至目前已支付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5718373.06元。至2018年10月,因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各法院查封款项共计101890000元,已超过原合同暂定价40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当。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并未提供担保,也未提出变更保全措施方案,径自申请解除查封,无相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