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10023号
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西路景丽苑28号-1。
法定代表人:蒋秋华,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浈,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奇,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琳,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琳,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春,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6.5元,由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