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7425-3号
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承,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奎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路5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奎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奎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奎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4元、保全费1943元由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慧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维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永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