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灌云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2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6288184X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灌云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914754658,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直属村48号。
法定代表人:孔七斤。
申请执行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云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246513.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说明情况并接受谈话。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3月—8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的结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9073.68元,依法发放给申请人,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9万元。目前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东王集镇直属村镇中心卫生院南侧东王集乡2013-3号地块、紫金明珠小区8幢3单元202室、1幢2单元502室等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受新冠疫情影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9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梁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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