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市国盛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6288184X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欧兰特大道0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国盛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810266542,住所地**市湖滨新区皂河镇要武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志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国盛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因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8元,减半收费4149元,由上诉人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杰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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