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与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3民初788号
原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3元,减半收取12386元,由原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