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恢4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太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许战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战勇,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苏0303执1224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56111元,已执行到位9697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10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经查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泉山区湖滨新村四期115号7#-3-301室房产进行保全查封,本案在首次执行案件中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双方当事人和解,中止了对上述房产的处置。2019年10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拍卖。

3、2020年8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谈话,双方确认在案件在首次执行案件及该案执行过程中共计偿还案款96970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处置,并申请对该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上述情况系双方当事人自行确认,本院予以准许。就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和解,进行长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进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