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02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96421860,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史**G2区5号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8618831U,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西城一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29393947,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B#-1-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