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3执1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太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江苏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561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03民初4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