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2628号
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为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维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剑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