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初290号
原告: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二十四路以东,挺进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希武,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红,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87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朱正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
负责人:赵林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秉林,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顺江
审 判 员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任锡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翟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