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执恢1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以东、挺进路以南。
被执行人: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87号营业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依照本院作出的(2018)鲁169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且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二个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4257.72元,除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经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董志霞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