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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执行人:何宽浪,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靳锐虎,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居喜兵,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李雄举,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李正金,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凌士明,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刘克华,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倪夕和,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潘海萍,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张青青,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执行人:沈文鹏,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葛伟亚,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87号营业房。
本院在执行***、潘海萍、王玉国、***、张青青、沈文鹏、葛伟亚、***、何宽浪、靳锐虎、居喜兵、李雄举、李正金、凌士明、刘克华、倪夕和与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69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劳动报酬3175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穷尽查控手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经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代海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