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侯志勇,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侯雪飞,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徐保周,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87号营业房。
本院执行***、***、**、侯志勇、侯雪飞、徐保周与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69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95000元(***22000元,***15000元,**18000元,侯志勇10000元,侯雪飞14000元,徐保周16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后,发现该案与(2021)鲁1691执531号案件的执行依据都系(2020)鲁169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且申请执行内容重合。本院认为,应将本案与(2021)鲁1691执531号案件合并执行,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91执5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代海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