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民初96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朱正观。
原告***与被告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霞
人民陪审员 于育新
人民陪审员 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