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6651号
原告: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圣丰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思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佳,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小卫,徐州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徐州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科研
人民陪审员  胡春雷
人民陪审员  高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