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执异62号
案外人:马敬周,男,住新沂市。
申请人:***,男,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马敬周对本院冻结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新沂支行60×××66账户内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诉刘兵、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381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一、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157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8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6月23日,本院根据***的申请,作出(2021)苏0381财保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60×××66)的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与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保全了方普公司在江苏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徐州市新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30日将马敬周的40万元工程款转至方普公司的账户内。导致该笔工程款被冻结。马敬周认为,你院保全该40万元工程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2021)苏0381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徐州市新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徐州市新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新沂支行账户(60×××66)转账的40万元系马敬周的工程款。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也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方普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的徐州市新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40万元系马敬周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本院(2021)苏0381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银行账户的开户名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马敬周并非上述账户内存款的权利人。故马敬周请求撤销(2021)苏0381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马敬周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秀军
审判员  胡广明
审判员  邵红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