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徐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381民初4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方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晁岱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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