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显示:工程名称为城投会馆商贸工程;工程结构: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主体结构以及屋面的所有施工,包括二次结构及图纸变更范围内的所有木工工程以及后浇带、木工用施工机械及机械损耗品、铁丝、铁钉、胶带、脱模剂、三级配电箱以下的施工电缆,材料整理用工,预留孔洞及封堵完工后材料分类堆放用工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且被告亦认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该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照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