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723民初99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3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6533626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县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城投会馆商贸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但是原告作为个人,并无劳务承包资质,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对合同无效无异议,但合同双方涉案的工程款,双方已基本结算清楚,根据双方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第九条约定,该协议结清工程款后失效,现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已没有法律上的实质利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方提交的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协议。******
本院依法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已当庭确认证据效力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显示:工程名称为城投会馆商贸工程;工程结构: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主体结构以及屋面的所有施工,包括二次结构及图纸变更范围内的所有木工工程以及后浇带、木工用施工机械及机械损耗品、铁丝、铁钉、胶带、脱模剂、三级配电箱以下的施工电缆,材料整理用工,预留孔洞及封堵完工后材料分类堆放用工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且被告亦认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该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照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