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2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中民,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2民初5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于2020年7月26日前付清。如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另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江苏建秋高科集团有限的到期债权款项110000元。
3、2020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公司登记信息。
5、2020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1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0年12月14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