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205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65336265P。
法定代理人:吴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良,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先委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8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彦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