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执9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831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公示期满后,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7月9日、8月23日、9月16日、9月18日、10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禁止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并将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来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
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677320.00元。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履行(2020)鲁0831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红雨
审 判 员 张祥峰
审 判 员 秦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琪
书 记 员 于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