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65336265P。
法定代表人:吴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48327.86元。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8月12日、2020年10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划拨274.01元。转执行费274.01元。
3.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8月12日、2020年10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向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8月12日、2020年10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
6.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8月12日、2020年10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因疫情原因,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继英
审判员 杨明进
审判员 王明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