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9258号
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金路2号5幢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372008。
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
被告: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69947788X。
法定代表人:周灵梓。
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8744C。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
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硬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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