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3865号之一
原告: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附3号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819A。
法定代表人:龚世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云,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8744C。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
原告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原告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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