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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31703号 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874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高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渝高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71713.59元;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17713.5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因开发节奏调整,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渝高观澜A组团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对原合同(即《门窗安装工程合同》)12.4.1条付款周期变更如下: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形象进度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在进度中支付);除22、23#楼外,其余***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提交结算资料,并经招标人大竹林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90%,经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审定金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付至审定工程款的100%;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渝高·观澜A组团(一期)2号楼、3号楼、7-9号楼、16-22号楼、24-25号楼、27号楼及10#车库、26#车库、人防工程于2019年7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显示:渝高·观澜A组团一期22号楼、二期23号楼已于2021年4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结算造价协议》,原告与被告确定: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2495174.69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原告已付工程款9249129.66元,扣除质保金374871.44元,截至2022年1月21日结算应付余款为2871713.59元。由于《合同结算造价协议》最晚落款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则次日应为本案被告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被告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应为:以欠付工程款2871713.59元为基数,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即2020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则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暂时计算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2年7月7日)为39299.20元。 被告渝高科技公司辩称,1.对未付工程款2871713.59元予以确认。2.**装饰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向渝高科技公司开具并送达发票,渝高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第58页第12.4.5条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责任条款的约定: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批货物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或劳务经发包人确认后30日内,必须由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不得由第三方开具;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3.即便渝高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其迟延支付利息也应当自2022年3月24日起算。根据《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第60页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承包人提报竣工付款申请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根据证据《工程2022年3月结算付款申请单》显示,**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渝高公司提交申请,渝高公司于2022年3月2日签字确认。故付款期限应为2022年3月2日后15个工作日,即2022年3月23日。《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是对《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第57页第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的变更,其余未变更事项应当继续按照《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故即便渝高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其迟延支付利息也应当自2022年3月24日起算。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渝高观澜A组团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合同结算造价协议、工程2022年3月结算付款申请表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渝高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工程概况项目位于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022-1号、022-4号、022-5号地块。二期铝合金门窗及幕墙面积约30000平方米。4.承包范围:二期铝合金门窗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主要包括铝合金门窗、幕墙的制作安装,以及相关深化设计等内容。具体内容详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5.工程地址:两江新区大竹林组团。6.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含税暂定总价为12470330.78元,实际结算金额以最终审定为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形象进度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设计变更和工星量增加不在进度中支付);门窗单项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设计变更和老设工程量增加不在进度中支付):提交结算资料,并经招标人大竹林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90%,经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审定金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付至审定工程款的100%: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12.4.5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责任(1)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开具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并向发包人支付该票面含税总金额的20%违约金。(4)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②开具发票税率、征收率等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人提报竣工付款申请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14.3.2结算办理程序(5)工程结算审批完成后,由发包人成本管理部负责组织签订《工程结算造价协议》,《工程结算造价协议》须由发包人总经理、承包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019年9月,渝高科技公司作为甲方,**装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渝高观澜A组团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范围及工作内容:同原合同。二、合同价格:同原合同。三、工期: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暂定开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为准)。暂定竣工日期:2、3、7、8、9、10、16-21、24一27楼为20年6月30日。22#、23#楼暂定竣备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四、计价方式:同原合同。五、工程款支付: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支付,对原合同12.4.1条付款周期变更如下: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形象进度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在进度中支付);除22、23#楼外,其余***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提交结算资料,并经招标人大竹林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90%,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审定金额3%的工程质保证金后,付至审定工程款的100%;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六、其他1、本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条款,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按照原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 2019年7月4日,工程名称:渝高.观澜A组团(一期)2号楼、3号楼、7-8号楼、16-22号楼、24-25号楼、27号楼及相应地下车库及二期进行了竣工验收。2021年4月14日,二期22号楼、二期23号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2022年2月21日,双方形成合同结算造价协议,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2495714.69元。累计已付工程款(截至2021年9月26日)9249129.66元。其中应扣款项374871.44元(质保金3%),到期时间2023.4.15,结算应付余款2871713.59元。预(结)算审核说明:7、税率说明,本合同税率为16%/3%,其中,已开16%的发票金额为1354452.34元,已开票13%金额为4195031.15元,已开票3%金额为3699655.67元,剩余未开票部分按3%开票。 2022年2月28日,**装饰公司向渝高科技公司提出工程2022年3月结算付款申请单,应收款金额为2871713.59元。建设单位项目成本经理签字日期为2022年3月2日。 **装饰公司明确其本次起诉的金额均未开具发票,庭审后**装饰公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并邮寄渝高公司。 渝高科技公司要求资金占用损失应当从2022年3月2日其完成审批后15个工作日后且**装饰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并提交渝高科技公司之日。 本院认为,**装饰公司与渝高科技公司所签订的《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2871713.59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付款条件问题,按《渝高.观澜A组团项目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12.4.5条“承包人每次申请付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发包人有***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约定”。既然开具发票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都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那么在本案的承包人**装饰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渝高科技公司更有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本案中,**装饰公司在庭审后向渝高科技公司开具的发票,此时付款条件才成就,故对其要求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871713.5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8.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44.05元,由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