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2178。
法定代表人:宦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5184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渝,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874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美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燕公司当庭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载明“你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立美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请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宏燕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涪陵区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