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9457号
申请人: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5294309N,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广州路204国道口。
法定代表人:陆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2392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天湖畔生活广场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申请人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819.2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819.2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