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08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1708号

原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祁兵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iv>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新海连大厦**v>

法定代表人:刘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柴传盛,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