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193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祁兵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史夏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