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1996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西,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升街149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4943201C。
法定代表人:樊成海,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强,男,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重庆博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居委办公楼底楼。
经营者:龚长江,重庆博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重庆弘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庆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