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恢6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5348207D,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叶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5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长青淮河香榭大道二期x幢xx室房屋,2021年3月29日,买受人聂新志(居民身份证号码:)以91996元拍卖最高价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长青淮河香榭大道二期x幢xx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聂新志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聂新志;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宇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长青淮河香榭大道二期x幢xx室房屋查封;
三、买受人聂新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