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35号
原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家生。
被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经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给付***工程款11924857.39元及利息。判决之后,原告由于和被告之间因工程存在承包关系,又陆续被法院扣款或者要求代为支付案款计584032.04元。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该部分款项,原告为追索该款诉至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军与该院正式干警姜波系儿女亲家关系,故本案不宜由该院行使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军与句容市人民法院正式干警姜波系儿女亲家关系,本案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句容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政兴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田 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冷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