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19号
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姚桥镇石桥。
法定代表人:陈正阳。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东侧。
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作合同一份,双方就周家岗安置房二标段工程供应配电箱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配电箱。后原告按约完成交付。经查明,2012年1月13日,句容市华阳镇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句容市周家岗拆迁安置房二标段土建、安装及配套工程施工;2011年10月16日,被告***与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周家岗拆迁安置房二标段”,后被告***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2013年6月20日,二标段***给付原告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余款。故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69440元;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货款本金人民币6944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此前受理的涉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案件,经请示,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该院副院长姜波系姻亲关系。故本案由该院审理,有可能让其他案件当事人对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本案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姜波系姻亲关系,句容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朱云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德彦池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