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68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无锡市双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民丰路198-1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1835788E。
法定代表人:吴强。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洪军与被告***、***、无锡市双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洪军在2021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