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797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阜盛棉纺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3797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平盛路**。
法定代表人:吕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阜盛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阜盛棉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