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109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璟琇纺织有限公司、沈会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109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平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吕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璟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罗琦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沈会文,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洋,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璟琇纺织有限公司、沈会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4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俊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