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149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澳得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1149号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平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吕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澳得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188号中国盛泽纺织科技创业园10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与被告江苏澳得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得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被告***暨澳得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澳得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40万元;2.中博公司对澳得玛公司“1#车间、门卫、配电房”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对澳得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澳得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9日,中博公司与澳得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博公司承建澳得玛公司1#车间、门卫、配电房工程,合同总价为3200万元。后中博公司按约于2019年12月21日开工,开工至今已近8个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澳得玛公司需在合同生效后支付总工程款10%的预付款,并且在开工二个月内再支付10%的工程款,两项合计应支付640万元。但澳得玛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中博公司多次催讨,澳得玛公司总以资金短缺为由拖延付款,使得该工程不得已而停工。澳得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中博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又查,澳得玛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是澳得玛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澳得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澳得玛公司辩称:中博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没有640万元,仅施工了65万多元的桩。工程开工时间是2020年4月中旬。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6日,澳得玛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博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澳得玛公司将其“1#车间、门卫、配电房”工程发包给中博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320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77天,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8日。合同专用条款第12.2.1条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签约合同价(总工程款)的10%支付,在签订合同一周内支付;合同第12.4.1条约定,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参见补充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补充条款关于付款周期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开工二个月内再支付总工程款的10%,基础结束支付总工程款的15%,二层结束支付总工程款的25%,主体结束支付总工程款的20%,工程结束后支付总工程款的1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工程结束一年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2019年12月20日,澳得玛公司取得案涉工程的施工许可证。2019年12月20日,中博公司提交了开工报告,载明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2019年12月21日正式开工。监理单位吴江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审核意见下方加盖了公章。
合同签订后,中博公司进场施工,后停止施工。关于已完工程量,中博公司陈述:已完成门卫室、围墙、地面、三分之一工程量的桩、施工基础材料进场、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支出约280万元;澳得玛公司陈述,围墙不在合同内,并非中博公司施工;围墙、地面、临时办公室、门卫室是沈林士完成,中博公司只做了桩,工程款约65万多。
庭审中,澳得玛公司表示与项目经理沈林士之间有一份内部合同,中博公司仅是被挂靠人;中博公司否认与沈林士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澳得玛公司与中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澳德玛公司主张其与沈林士之间另有一份内部合同、沈林士与中博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但对此未进行举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12.2.1条约定,澳得玛公司应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预付款,澳得玛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澳得玛公司应在开工二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10%。本案中,无论中博公司于2019年12月还是于2020年4月开工,开工时间均已超过二个月,澳得玛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澳得玛公司与中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就中博公司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尚未进行验收,双方对已完工程的价款尚未进行结算,中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预付款、进度款,尚不具备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故中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澳得玛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对澳得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澳得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澳得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00元,由被告江苏澳得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预交的诉讼费用3330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纪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