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531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531号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平盛路**。
法定代表人:吕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江区
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4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俊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