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季求进,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1789910U,住南通市通州区双霞花苑1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锦良。
原告季求进与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季求进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求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求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41元,由原告季求进负担。
审 判 长 葛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枢枢
人民陪审员 葛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施 佳
书 记 员 钮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