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761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挺挺、陆彦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彦恒在中信银行上海吴中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82_000001,已(实际)冻结133.86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
2、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704004601018010045164,已(实际)冻结2.12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
3、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挺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50×××15,已(实际)冻结0.00元;(2)江苏银行淮安北京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0×××00,已(实际)控制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
4、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62×××76,已(实际)冻结200.76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62×××74,已(实际)控制88.91元;(3)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50×××47,已(实际)冻结116.21元;(4)工行江苏省南通世纪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11×××58,已(实际)控制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
5、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3206240101101001111292,已(实际)冻结104.90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滨海园区支行的银行账户62×××18,已(实际)控制155.1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
6、于2020年8月24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金沙镇通掘路东双霞花苑19幢办公3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
7、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