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莉,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1789910U,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良。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赵春华,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陆卫萍,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赵挺挺,男,199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与***、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春华、陆卫萍、赵挺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4855680.3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已下发通中法执[2020]22号通知,该通知根据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要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执行当事人案件统一提级执行,本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后,将本案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3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