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3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5日生,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寅***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
经营者陈家昌,男,1958年6月8日生,住启东市。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良。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寅***中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寅***中建材经营部、***63800元,并支付利息(以63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他人签收。
2、于2020年11月18日和2021年1月1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2020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21年1月21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多案未执行到位。
2021年1月27日本院通过执行公开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81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 飞